协会章程
国际Mayr医师协会



§第1条 名称、地址和活动范围
(1) 本协会的名称 "国际F.X.Mayr医师协会"。
(2) 本协会的住所Gröbming
(3)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扩展到整个奥地利和其它国家。
 
§第2条 宗旨
本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传播奥地利医生和研究员Franz Xaver Mayr博士的诊断和治疗法。及不断提升这些成果,并使其得到整个医学界的认可。
 
§ 第3条 实现协会宗旨的方式
(1) 本协会的宗旨应通过第2和第3条所列的非物质和物质的方式来实现。
(2) 非物质的方式应是
a) 组织培训课程,根据ÖÄK文凭规则培训医师以获得"F.X.Mayr博士的整体医学、诊断和治疗 "文凭"。
b) 组织其它进修培训课程
c) 组织学术讲座、交流会和各类会议
d) 出版简讯
e) 开展和促进研究项目,从科学上证实F.X. Mayr博士的诊断和疗法。
(3) 必要的物质资源应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a) 会员费
b) 培训和进修课程、讲座、研讨会和媒体的收益
c) 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的收费
d) 捐赠、收藏、遗赠和其它公益
e) 补贴和公共收益
 
§ 第4条 会员的类型
(1) 协会的成员划分为
a) 正式会员
b) 特别会员
c) 支助会员
d) 荣誉会员
 
ad a) 正式会员是取得国际Mayr医师协会文凭的医师和牙医。
ad b) 特别会员可以是所有自然人。
ad c) 支助会员可以是物质上支持协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ad d) 荣誉会员是为协会做出特殊贡献而被会员大会决议任命为荣誉会员的人。
 
§ 第5条 会员资格的审批
(1) 所有自然人和以及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合伙企业都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2) 自然人需要通过协会组织的培训课程获得国际Mayr医师协会的文凭才能成为普通会员。
(3) 理事会应根据有关各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接收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理事会)可以无条件回绝申请。
(4) 支持会员和荣誉会员的选举,应根据理事会的提议,须经得到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
 
§ 第6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1) 会员因死亡退会,法人和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因丧失法人资格而退化,自愿退会和被开除而退会。
(2) 退会只能在当年的12月31日有效。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如果通知时间短于三个月,则只能在下一个退会日生效。书面退会信以邮寄日期为准。
(3) 如果会员两次书面付款提醒,适当的宽限期内仍然拖欠会费超过三个月,理事会有权除名他/她。支付已到期的会费的义务不受影响。
(4) 理事会在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可决定除名某一会员,如果该会员严重违反了其会员义务,有损害协会的不良行为。被除名者有权向大会提出申诉。但是,在大会决定之前,会员权利将被暂停。
 
§ 第7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所有活动和使用其设施。会员大会的投票权,主动和被动的选举权利仅限于正式会员如曾经是正式会员的荣誉会员。
(2) 每个会员有权要求理事会发放章程。
(3) 本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正式会员提议, 理事会应当召 (临时)会员大会。
(4) 理事会有义务向会员汇报本协会的活动和财务状况。如果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正式会员要求解释和理由,理事会应在四周内向有关会员提供这些信息。
(5) 理事会应向会员汇报审计账目。如果在会员大会上汇报,审计师应该参加。
(6) 会员有义务尽其所能促进协会的利益,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协会声誉或宗旨的行为。他们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决议。正式会员和特别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员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会员费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支付。后加入的会员也应支付全额会费。
(7) 荣誉会员可免交会费。
 
§ 第8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9和10),理事会(§11-13),审计员(§14)和仲裁法庭(§15)。
 
§ 第9条 会员大会
(1) 正式会员大会应该每年举行一次。
(2) 临时大会应在以下情况下举行
a) 理事会或正式会员大会的决议
b) 十分之一以上正式成员的书面提议
c) 审计员的要求(第21条第5款第一句VereinsG)。
d) 审计员的决定(§21第5条第二句VereinsG,§12第2条第三句本章程。
e) 法院任命的委托人(本章程第11条第2款最后一句)在四周内决定。
 
(3) 必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前两周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到会员提供给协会的联系方式)书面形式邀请所有的正式和特别会员参加大会。召开会员大会时,应说明议程。会议应由理事会(第1款和第2款a-c项)、审计师(第2款d项)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第2款d项)召集。
(4) 向大会提出的议程应在大会召开至少8天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给理事会。
(5) 有效的决议--除有关召开特别大会的动议外--只能在议程上通过。
(6) 所有会员都有权参加大会。只有正式会员和以前是正式会员的荣誉会员才有权利投票。每个会员有一个投票权。允许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将投票权转让给另一会员。
(7) 无论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多少,大会都有法定人数。
(8) 作为一项规则,大会的选举和决议由有效票的简单多数来执行。但是,修改协会章程或解散协会的决议需要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数。
(9) 大会由会长主持,如果他不能出席,则由副会长主持。如果副会长也不能出席,则由出席的理事会中年龄最大的成员主持会议。
 
§ 第10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1) 在审计员的参与下,接收和批准账目报表和财务报表。
(2) 通过关于预算的决议。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审计师。
(4) 批准审计师与协会之间的法律交易。
(5) 解除理事会的职务。
(6) 决定正式会员和特别会员的会员收费标准。
(7) 授予和撤销荣誉会员资格。
(8) 通过关于修改章程和自愿解散协会的决议。
(9) 就议程上的其它事项进行协商并通过决议
 
§ 第11条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八名成员组成:会长及副会长,财务主管及其副手,秘书长及其副手,以及一名科学协调员及其副手
(2)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如有当选成员辞职,理事会有权共同任命另一合格成员接替其位置,但须经下届大会批准。因任何原因理事会出现空缺或无法履行职责较长一段时间,每个审计员有义务立即召开特别大会,以选举新的理事会。如果审计员也无法行事,任何认识到紧急情况的正式成员应立即向主管法院申请任命一名监护人,该监护人应立即召开特别大会。
(3) 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每项职能都应个人履行。
(4) 会长应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召集理事会,如果他无法履行职责,则由他的副手代理。如果会长和副会长都无法履行职责,任何其他董事会成员都可以召集理事会。
(5) 如果理事会的所有成员都被邀请并且有至少一半的成员出席,那么理事会就构成了法定人数。
(6) 董事会的决策采取简单多数原则,如果票数相等,则由主席投决定性一票。
(7)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如果会长不能出席,则由副会长主持。如果后者也不能出席,则由出席会议的最年长的理事会成员或由理事会成员指定的一名理事会成员主持。
(8) 除死亡和任期届满外,理事会成员的职能可以通过罢免(第9款)或辞职(第10款)终止。
(9) 会员大会可以随时通过出席有表决权的会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解除整个理事会或其个别成员的职务。新的理事会或理事的任命将使解除生效。
(10) 理事会成员可以随时书面声明辞职。辞职声明应寄给理事会,在整个理事会罢免的情况下,则提交给成员大会。辞职只有在选举或增选(第2款)继任者时生效。
 
§ 第12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负责管理协会,是《2002年协会法》中的“管理机构”。除了章程已经指定给其他协会机构的任务外,所有任务均由董事会承担。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建立符合协会要求的会计制度,记录收入和支出,最低要求记录资产清单
(2) 制定预算、年度报告和财务年度结算报告。财务年度为前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或日历年;
(3) 在本章程第9条第1款和第2款a-c项规定的情况下,准备并召集会员大会;
(4) I向协会会员汇报有关协会活动、协会经济和经过审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
(5) 管理协会财产;
(6) 批准和解除正式和特别会员;
(7) 协会雇员的雇佣和解聘。
 
§ 第13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的特殊职责
(1) 会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主持理事会和成员大会。
(2) 会长应对外代表本协会。在支付账单和承担超过5000欧元的财务义务和风险之前,会长应让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理事会成员与协会之间的法律交易,应征得未参加理事会成员的同意。
(3) 对外代表协会或代表协会签字的法律授权,只能授予由第2段所述的理事会成员。
(4) 秘书长应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的事务。特别是,他应负责妥善保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5) 财务主管应负责妥善管理协会的财务。
(6) 如果会长、财务主管和秘书长不能出席,他们的副手应替代他们的职责。
 
§ 第14条 审计员
(1) 会员大会应选举两名审计师,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审计员不得属于任何机构--大会除外--其活动是审计的对象。
(2) 审计员应负责对协会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进行持续的控制,以确保账目的正确性,并根据章程规定使用该财政年度的资金。理事会应向审计员提交必要的文件,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审计员应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3) 审计员与协会之间的法律交易需要大会的批准。在所有其它方面关于审计员,依照第11条第8-10款的规定。
 
§ 第15条 仲裁庭
(1) 除非本章程将决定权交给成员大会,否则应指定协会内部的仲裁法庭来解决所有因协会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是2002年《协会法》意义上的 "调解机构",根据 ff ZPO 第577条及以下条款,它不是一个仲裁法庭。
(2) 仲裁庭由协会的三名正式成员组成。它的组成方式是,当事人的一方以书向理事会书面提名一名仲裁员。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7天内提名另一位仲裁庭员。经理事会商议在7天内发出通知后, 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在随后的14天内选出第三名正式成员担任仲裁庭主席。如果投票结果出现平局,应在提名者中抽签决定。仲裁庭的成员不得属于任何有关本次争议的组织,但协会大会除外。
(3) 仲裁庭应在听取双方意见并有所有会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票作出决定。它应根据其所知和所信决定。它的决定在协会内是最终决定。
 
§ 第16条 协会的自愿解散
(1) 协会的自愿解散只能在专门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上,并以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2) 此会员大会也必须(如果协会财产存在的话)就如何处理进行决议。特别是,它必须任命一名清算人员。
 
§ 第17条 协会财产的使用, 在会员辞退、协会解散或者失去存在的意义
若该协会解散或其所支持的目的已不成立,则在清偿了所有债务后,所剩余的协会财产用于符合《基本税法》第34ff条规定的公益或慈善目的。如果可能和允许,应该把它交给追求与本协会相同或类似目的的组织和机构。